金沙js9线路中心综合测评与奖学金评定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,拓展学生综合素质,充分调动学生奋发成才的积极性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金沙官网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综合测评的基本原则
(一)综合测评要公正合理、实事求是,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,起到激励先进、鞭策后进、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。
(二)综合测评要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。各班要注意建立学生平时表现的档案,及时收集数据和资料。
(三)综合测评要坚持自我测评、群众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,测评人员、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。
第三条综合测评的组织实施
(一)综合测评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,采取学生自评、学生互评和辅导员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(二)成立班级综合测评小组(原则上由5-7 人组成),其成员由辅导员、团支部、班委干部与学生代表组成,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测评工作。
第四条综合测评的工作程序:
(一)总结:学生对本人表现进行综合测评自评。
(二)评分:各班测评小组在辅导员老师组织下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和成绩记载,依据条例对学生进行评分。
(三)审核:由二级学院学生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综合测评结果,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办法的规定,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。
(四)公示:及时向学生公布测评结果,听取意见。
(五)表彰:依据综合测评成绩和相关条例进行奖励和表彰。
第五条综合测评包括德育测评(含综合加分)、智育测评。
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沙官网全体学生。
第二章德育测评
第七条指导思想:学生德育测评按照定量与定性、记实与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,全面、规范、科学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,激励学生努力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培养目标开发智力、拓展特长、发挥优势。
第八条德育测评是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的前提。德育测评的成绩也是评定各类奖学金、先进个人(优秀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毕业生等)以及毕业时向就业单位推荐的主要依据。
第九条德育测评总分100 分=基本素质分+日常考核加分两部分组成(基本分与各项加分各占50%)。
(一)基本素质分:依据“政治思想、道德修养、学习态度、文明守法、社会活动、集体观念、寝室文明”等方面内容,由班级测评小组,根据学生平时表现进行考核,累计日常考核各项加分计核总分。90 分以上为优秀,80 分以上为良好,60 分以上为合格。学期内受到违纪处分者,视为德育测评不合格。
(二)德育测评加分项目:
1、上课考勤:满勤加10 分:旷课一课时减1 分,迟到或早退一次减0.5 分,直至为0 分(病/事假除外);
2、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、公益劳动:完成任务者加5 分,未完成者不得分,无故缺勤一次减1 分,直至为0 分;
3、每学期安排有社会实践:完成任务者加5 分:未完成者不得分,无故缺勤一次减1 分,直至为0 分;
4、学生寝室评比:被评为“文明宿舍”的成员加5 分,“不合格宿舍”成员原则上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工作;
5、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学期,按工作完成质量加分。班长、团支书、校团委委员、学生会委员与各部部长、学生社团各社长等加3-5 分;班委委员、团支部委员、宿舍长加1-3 分;有名无实不负责任者不得分;
6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,文、体比赛中获1-3 名的加3-5 分,4-6名的加2 分,参与者加1 分。参加社团活动加1分。代表学校参加省、市文、体比赛获奖者双倍加分;
7、受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,市级加3 分;省级加4 分;国家级加5 分;
8、未列入加分项目的特殊情况,需报请学生工作处审批后另外加分。
第三章奖学金评定
第十条凡是金沙官网学生,在校连续学习满一学期以上,并具备下列条件者,均可评发奖学金:
(一)德育测评在良好以上;
(二)全部课程考核成绩一次合格;
(三)原则上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测试成绩达标及以上;
(四)未受到通报批评或各级违纪处分;
(五)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级的前30%以内。
(六)第二课堂学分须达到合格标准。
第十一条综合测评成绩=智育测评(占总成绩的80 %)+德育测评(占总成绩的20%)是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的依据。
智育测评总分=课程总学分绩点(总分保留两位小数)。课程总学分绩点= Σ(课程学分×课程绩点)。
第十二条为激励学生获取各类专业技能证书综合加分项目:
(一)学生通过CET-4 加2 分,通过CET-6 加4 分,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加2 分。
(二)获得其他各类专业技能证书,由教学管理部门确认后加分。
(三)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(例如:数学、英语等等),文体活动获奖者按下表加分,同类加分取高值,各类加分可累计。
附:学科、科研、文体活动获奖加分表
第十三条奖学金奖励金额、获奖比例、成绩要求(指本年级、专业学生总人数的比例,四舍五入)
第十四条奖学金的评定,在符合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基础上,按照规定比率进行,依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级的前30%以内。
第十五条有突出事迹,取得显著成绩,为学校争得荣誉,经学校研究认为应予嘉奖的学生,可确定其各等级综合奖学金,不占用第十三条比例。
第十六条奖学金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,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周进行。
第十七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,由各二级学院学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,各班成立由辅导员主持,班、团干部与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负责本班奖学金评定工作。
奖学金评定结果由各二级学院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报学生工作处审核,送学校审批,并张榜公布,颁发奖学金证书。
第四章附则
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